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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陕西省众邦物业管理服务协会,简称:“陕西省众邦物协”。

第二条  本协会是省内物业界的从业者自愿结成、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积极倡导“创新模式、谋求新的经营思路、满足智慧物业便捷化需求”的精神,团结和动员物业工作者和物业服务企业建立物业管理学习交流平台,同成长、共进步,促进行业发展,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促进构建和谐社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西安市。

第二章  党建工作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协会建立党组织,开展组织活动,接受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的统一领导。

第七条  本协会党组织履行党的政治责任,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八条  本协会党组织基本职责: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会员增强政治认同;帮助本协会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重大路线方针,宣传物业管理方面的政策和技术规范;

(二)了解和掌握省内外、国内外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和传递物业管理行业信息;

(三)深入开展行业调查和专题研究,积极向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和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行业法规、政策、标准和规划的调研、起草、修改及其他工作;推行行业自律机制,大力推进诚信建设,引导会员规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广大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诉求,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方面的建议,协助会员与政府及其他组织的沟通联系;

(六)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关系;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和市场信息、行政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七)组织会员单位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组织会员单位交流物业管理工作经验,不断提高会员的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

(八)受政府委托承办行业各类职业人员和多数会员要求的规范从业人员履职的各种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培训费参考政府指导价格执行;

(九)组织专家学者参加政府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组织开展学习交流,搜集、整理物业行业最新科技动态和科研成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十)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十一)配合并完成政府部门赋予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包括物业企业会员和服务于物业企业的第三方单位会员。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及物业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地方社会团体和有关行业组织。

个人会员:热心物业管理,并有一定物业管理服务实践经验,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专家、学者、行业资深人士或从事物业工作多年具有一定影响的专业人士和有关机构负责人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遵守行业建设,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热心行业建设,支持协会工作。

第十二条  入会程序:

(一)填写并提交由本协会印发的《陕西省众邦物业管理服务协会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并授牌。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二)关心本协会发展,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照本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五)支持并积极参与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  会员自愿退会的,应书面告知本协会,协会备案并公布。

第十六条  协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作退会处理,并发文公布,收回会员牌。

(一)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予以劝退;

(二)不按时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被主管部门吊销资质的,强制退会;

(四)违反本协会章程,对协会、行业、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任免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任免协会理事;

(三)听取并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本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五)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六)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换届时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的各项筹备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本协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单位选派本单位人员担任本协会理事。理事单位选派的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理事单位另行选派理事人选,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任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为推动开展业务活动,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陕西省众邦物业管理服务协会联系会员的工作机构,不是独立社团法人,其组成及任务如下:

(一)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带有共性的问题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二)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协会章程制定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及重大活动,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协调。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社会行业专业人士担任顾问。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会长因故不能担任的,可委托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报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理事会议、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代表本协会管理审批财务。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是常设的协会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和人员。本协会的秘书长可实行选任制,亦可实行聘任制。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各项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副秘书长可设专职,也可设企业副秘书长单位若干名;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完成会长会议、理事会议、会员大会的决议决定;

(五)处理相关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及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会员大会或监事会选举产生或任免。本协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部门、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及赞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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